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提示 >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时间:2021-03-18 15:26 作者:通讯员 仇兆燕 |
1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据银保监会披露信息显示,《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消费投诉范围被明确界定
2019年11月1日至30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六大部分,共45条。
《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投诉管理
针对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消费投诉,《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事实清楚的投诉应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在处理时效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
《办法》从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角度,要求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投诉。简化受理程序,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为避免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久拖不决、问题隐瞒不报等,规定了投诉核查程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核查,并且在答复投诉处理意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充分保障消费者申诉权力。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保险机构在投诉处理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不予办理。
为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