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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保中心 时间:2021-03-16 16:48 作者:管理员 |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于2020年7月份致电银保监局,诉称其在A保险公司投保时,业务员称购买该份保险缴交年限越长,保单贷款额度越高,而其在保险公司只贷到了3000元贷款,与业务员所说不相符合;且业务员离职后未通知如何处理,导致保单已经连续多年未交费,现无交费能力,要求退还所交保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保中心接诉后,要求A保险公司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包括消费者个人保险投保单影像材料、保险合同等,在充分知晓相关保险责任、了解A保险公司前期处理过程以及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后,经与消费者确认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消保中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进一步核实了案情,了解到纠纷焦点,对双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是从消费者角度分析:经了解核实,消费者投保的是分红保险,包含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以及每年红利,是一款较为灵活、稳定的保险产品。同时还了解到消费者年龄、家庭条件以及年收入等情况,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该份保单属于在消费者经济允许范围能力内,帮助消费者分析继续持有保单和退保的利与弊,提醒消费者注意退保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从保险公司经营服务角度分析:本案中A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因业务员离司,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消费者没有联系到业务员,导致保险纠纷发生。
调解结果:消保中心从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过耐心的解释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A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李先生的该份保单办理复效,消费者继续持有保单。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本案最终能够获得调解成功,基于漳州市消保中心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出发,耐心细致地分析消费者在该份保险产品中所能享有的保险责任,引导消费者正确认知保险的功能和意义,从而打动消费者,促使纠纷解决。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双方协商后达成了将保险合同复效的协议。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明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注意投保人的缴费义务、知晓缴费宽限期和保单复效相关规定以及中途退保损失等事项;投保过程中要理性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