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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幸福人寿漳州中支 时间:2021-09-30 16:04 作者:管理员 |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王某于2018年12月1日通过朋友介绍投保某保险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5692元,交费期15年。公司代理人在推介该重疾险时,再三提醒客户,按照投保流程规定,被保险人需对身体健康情况做如实告知,一旦客户隐瞒疾病,属于带病投保行为,后续若发生保险事故有可能会被公司拒赔。客户一开始心存侥幸,隐瞒疾病,投保成功。
2019年4月,客户王某身边的朋友发生保险事故,因未如实告知投保前身体状况,无法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王某被触动,随即向公司提出补充告知,其在几年前体检时发现乙肝小三阳。公司重新核保后下发加费通知书,客户表示接受并亲笔签字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投保人王某在投保重疾险时患有疾病却未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投保成功后向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公司依据核保规则进行审核,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加费承保的核保决定。
三、消费提示
1、投保前告知的重要性:如实告知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保单复效时也应如实填写相关询问内容。
2、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尽早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维护自身权益:投保时如因疏忽未及时进行如实告知,投保后应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告知”方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接到补充告知后,将对消费者补充告知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保单做出相应的处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主动遵循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因前期失信或失误而导致无法获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