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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保险漳州中支 时间:2021-09-30 16:05 作者:管理员 |
【案例简介】
2020年C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了住院医疗。2021年5月C先生因咳嗽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理赔审核,C先生本次就诊的医院为当地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不属于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未对此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对于住院医疗类的险种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医疗服务机构,通常认可的医疗服务机构为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本案中,C先生就诊的医院为一级医院,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认可医院,因此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重要提醒】
从该案例中要提醒保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购买保险产品时,要认真阅读保单条款,详细了解保险公司关于治疗认可医院的释义,以免后续因未遵守保险合同约定,无法获得理赔款。
第二,购买保险产品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该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单服务人员或直接拨打统一服务热线进行报案,获取正确的理赔服务指引,妥善完成后续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