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题专栏 > 3.15消费者教育 > |
来源:未知 时间:2022-03-16 10:49 作者:管理员 |
郑先生于2021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人员受伤,伤者脚部爱伤在漳州市175医院医治,医院结束诊治之后,保险公司邀约被保险人及伤者家人进行人伤调解,伤者家人找来“人伤黄牛”就地起价,夸大伤势,甚至伪造一份伤残鉴定书,想要索取更多的赔偿金。为了取得更多赔偿金,伤者故意拖延,迟迟不来调解,导致此交通故事未能及时理赔。保险公司经过多次调查、查验,识破“人伤黄牛”的欺诈行为。最终保险公司根据合理的理算支付事故理赔金。伤者家人不仅没有得到更多赔偿金,还得支付“人伤黄牛”中介费1500元,真是得不偿失。
由于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从中收取服务费,俗称“人伤黄牛”。由于赔偿金直接与伤者的伤残等级挂钩,部分“人伤黄牛”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不法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保。甚至通过恶劣的投诉手段,向保险公司施压,以达到抬高索赔金额的目的,但由于保险理赔是有严格的标准和审核流程,一切理赔手续和材料都应该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不法中介和“人伤黄牛”的做法不但无法帮助伤者,甚至还触犯了法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