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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时间:2022-03-16 10:52 作者:管理员 |
2020年8月份,林某驾驶小车途经龙海榜山路段与王某的车发生碰撞,报警后认定王某全责,双方由于赶时间便私了处理,王某赔付林某2000元并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载明“林某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两清无责”。
事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向林某出具了拒赔告知函。
上述案例中,林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王某达成调解,并收到王某的赔偿金2000元,签订协议并载明“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林某已得到相应的赔偿,并放弃对王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发生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获取了肇事者的车损赔偿后,保险人需注意不可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理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过分收益。事故发生后,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部分被保险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误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获取了肇事者的车损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理赔。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原则,一是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部、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既真正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也防止诱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