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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国寿 时间:2023-03-17 17:13 作者:蓝予青 |
案例介绍
2022年12月,漳州市龙海区陈女士以被确诊罹患肺部恶性肿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恢复其重疾险保单效力,并赔付重疾保险金。经核实,陈女士于2015年在中国人寿漳州市龙海区支公司购买一份保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该保单自2017年就未再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提醒陈女士可办理复效,均被拒绝,最终导致保单永久失效,保险公司无法按照条款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本案中,因陈女士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认为该单续保对自己没有用处做了续期中止,在合同失效期间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从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陈女士为此懊恼不已。
风险提示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期交人身保险的消费者来说,在宽限期内缴费是获得保单合法保障的基础,部分消费者将宽限期、复效的权益当成必要收益来使用,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失去保险保障,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