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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银人寿漳州中支 时间:2021-09-30 16:20 作者:管理员 |
案例介绍
客户某先生于2020年5月10日通过某保险公司个人保险渠道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生效日为2020年5月11日。2021年1月10日,某先生因反复耳鸣,听力丧失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单耳失聪。之后,某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轻疾保险金。经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某先生2020年1月至4月已经连续3次在某医院住院,出院已确诊为3级高血压,2型糖尿病。投保时业务员已经进行询问,某先生未如实告知。经总公司核保决定,整单合同拒保解约。
保险知识小课堂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实际展业过程,业务员都会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申请书上有多项询问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职业、收入等多项信息,特别是健康询问内容比较多,例如“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者治疗?”“最近一年内您是否参加过身体检查并发现结果异常?”“您在最近三个月是否有发热、疼痛、大小便异常或者其他不适症状”等等。这些问题作为投保人均要如实回答。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承保决定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则保险公司在投保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中某先生在投保前4个月连续住院3次,并且医院已经有明确诊断高血压3级和2型糖尿病,这些情况在投保单上均勾选否,某先生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承保2年内有权解除合同的。
温馨提示
经常有客户反馈,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有体检了,是否可以不用再告知了。体检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呢。答案是不能!
(一)对于寿险而言,体检是保险人内部核定是否承保的一个依据,体检只能代表当时的健康状况,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体检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也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如实告知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不能代替也不能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承保体检,一般都是常规性体检,常规性体检不能检查出客户的全部疾病,很多疾病需要有针对性的项目才能检查出来,常规体检是做不到了。客户未如实告知,会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缔约后存在的潜在风险的评估,这很明显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